行为经济学与法律:行为经济学可能会对法律产生哪些影响?

发布于:2023-09-22 ⋅ 阅读:(107) ⋅ 点赞:(0)

作者:禅与计算机程序设计艺术

1.简介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把注意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和工作岗位。然而,随之而来的便是新的社会经济现象——所谓的“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甚至还有“零售经济”。这些新经济的出现不仅带来了海量的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还带来了一系列的商业机会、创业氛围和消费者参与程度的提升。

随着人们对商业活动的依赖性的增加,企业面临的更加复杂的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许多人认为,应当严格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道德规范,才能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然而,在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的世界,企业往往难以像政府那样在短期内就制定出有效的法律。

人们对“行为经济学”(behavioral economics)这个概念的兴趣也在不断增长。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研究这样一种经济学理论——它试图通过观察人的行为来分析市场中的行为方式、产品质量、产权保护等问题,从而揭示出市场机制的规律。行为经济学家提出,尽管人类无法完全理解所有社会过程,但可以借助一些简单有效的方法来识别、管理、利用行为差异。

正如这种学科的前身——组织行为学一样,“行为经济学”与法律密切相关。这一点体现得尤其突出。

在“行为经济学”的帮助下,一些行为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一些关于法律与经济之间的联系的问题。例如,观察家认为,相对于某些职业群体来说,比如教师、医生等,提高个人能力对他们个人的经济利益可能具有更大意义;而对于另外一些群体来说,比如普通劳动者、企业主等,提高个人能力或技能则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

此外,在“行为经济学”的分析下,一些公司尝试设计出“裁员薪酬激励机制”(employee discharge compensation mechanisms),即给予员工较高的薪酬,鼓励其主动离职、减少雇佣合同、主动提出辞呈等,以促进员工忠诚度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但是,在“行为经济学”模型的指导下,公司应该如何正确执行这一机制,确实值得探讨。

那么,如何运用“行为经济学”来评判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阐述我的观点。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行为经济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而是在法律学界和政治学界的交叉领域。目前,“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范围从政府法规到公司管理层,各个学科和行业都在进行相关的研究。因此,本文只关注市场中涉及到的一小部分内容。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结合“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一些典型案例,讨论什么是“行为经济学”和如何运用它来评判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1. 理解“行为经济学” “行为经济学”最早起源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的著作“The Wealth of Nations”(《国富论》)。该书是他在1797年写下的一部经典著作,后被普遍认为是“大思想家”的一部代表作。

“行为经济学”的第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提出了“效用论”的概念,效用表示了一个人在某个社会领域中的预期价值或功利目的。在19世纪末,“效用论”被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

除了效用论以外,“行为经济学”还认为,市场中个人的决策是基于各种影响因素的综合,其中包括外在刺激、个人特质、市场供需关系、历史条件、社会认同等等。

另一方面,“行为经济学”强调人的个性因素对商业决策的影响。个性因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人品质对人际关系的影响;第二,个人生活习惯对消费行为的影响;第三,个人理念、信仰、情感对商业决策的影响。

“行为经济学”还提出了“谘商”的概念,即通过观察一个人做出的某种行为,来评估其经济价值、社会风险和社会收益。谘商往往由许多层级组成,最基础的是观察者的直觉判断和直觉推测。

“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两类。第一种是行为分析法(behavioral analysis method)。它将人的行动看作是他的“目的”,通过观察他的行为习惯和行为表征来分析他的经济价值、社会收益和社会风险。第二种方法是技术分析法(technical analysis method),它通过研究生产、交易、分配等技术过程的效率和制度设计来评估经济学上的好坏。

尽管“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但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因此,“行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方法和结论均受到不同学科的影响。在中国,“行为经济学”也是涉及法律学术界的一个研究方向。

  1. “行为经济学”的历史渊源 “行为经济学”是一门由历史演变而来的学科,早在亚当·斯密(Aldo Smerfeld)的“The Law and Economy”一书中,就已经提出了“经济学与法律”这一命题。

根据斯密的观察,经济学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在他看来,“经济学”与“法律”是两个相互依存的领域,而不是平行存在的两个学科。

在经济学上,由于市场制度、货币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资源配置失衡。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物价水平,那么就会发生通胀,这就使得财富的集聚与支配变得十分不平衡。同时,由于过度的投资、浪费等行为,也会引起物价的恶化。

在法律上,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限制不法行为的蔓延。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财产不侵犯,法律必须适时制定和执行。只有当法律明确禁止某个行为时,它才能够实现目的。

斯密以“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求、态度和欲望”为中心,来解释市场、货币、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市场的运行基于两种理性选择——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因此,市场是一个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组成的双赢的游戏。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作用就像舆论监督机制,引导市场行为。根据法律的要求,生产者和消费者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可能受到惩罚。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并通过司法部门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由此可见,“行为经济学”的历史和发展主要是围绕着斯密的观点展开的。

  1. “行为经济学”与法律 随着“行为经济学”的形成,其发展也日趋成熟。目前,“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丰富的理论体系,涵盖了不同的领域。

在中国,“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学科。在全国人大、政协等机构的支持下,学术界、媒体、企业界、公众都涌向“行为经济学”这个热门话题。

2018年,中国国务院印发《“八一”宣传片》,提出“社会公平、精准、透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内在要求。同时,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安厅、省级党委书记等部门也纷纷响应,联合起来研读、阅读相关专业的论文。

“行为经济学”在中国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收入分配不均衡、税负过重等问题,很多时候都是靠“政策法规”来解决。到了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公私部门职责分工的变化,地方政府也开始逐步积极参与到经济运行中来。由于“行为经济学”可以提供较为客观的评价,所以,地方政府往往更加重视财政收入与支出、社会保障、福利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除了“八一”宣传片提出的社会公平、精准、透明这一主题,“行为经济学”在中国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中国政府会定期收集并发布消费数据。根据统计数据,各地区有很多地方存在贫困人口,贫困户与富户之间的消费差距拉大,导致社会公平问题更加突出。

“行为经济学”还可以用于评价政府部门的法律执行情况。例如,地方政府在招标时都会使用“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来进行商标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

同时,“行为经济学”还可以用于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比如,通过研究企业的产品结构、营销策略、经营管理等方面,可以找出企业在满足顾客需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方面的问题。

  1. “行为经济学”的研究现状 目前,“行为经济学”已经成为公共经济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

在《行为经济学》一书中,萨缪尔森、克里斯汀·科曼等学者通过对200个国家的研究,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归纳为四个层次:观察性研究、实证研究、模型论证、理论生成。

观察性研究(observational research):这是“行为经济学”的最初阶段,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观察笔记等手段收集数据,获取观察者的个人观点和行为习惯。观察性研究的优点是可以系统atically收集到大量的数据,数据分析的工具和方法也比较成熟。但缺点是无法进行重复试验,只能对每个观察者的真实行为做出评价。

实证研究(empirical research):实证研究是“行为经济学”的第二个阶段,通过设计实验或者模拟的方式来验证假设。“行为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往往要借助计算机模型来模拟人类的行为。实证研究的优点是可以系统atically收集到大量的数据,对模型参数进行调整,来检验假设是否正确。但缺点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模型论证(model-based research):模型论证是“行为经济学”的第三个阶段。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统计模型、模糊模型来描述现实世界,预测经济、金融、管理现象。模型论证的优点是可以应用先验知识来解释现象,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但缺点是模型只能描述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现象,不能提供完整的解释。

理论生成(theory development):理论生成是“行为经济学”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对观察性研究、实证研究和模型论证的总结,形成对“经济学”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整体认识。理论生成的优点是可以系统atically构建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且还能对这个理论进行实践性验证。但缺点是通常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已经从单一的课程,扩展到了多个学科,吸纳了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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