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C.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属于扩大解释
D.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
[答案解析]
题中A项错误。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例如,类推解释便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的解释理由很正当,但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项正确。“同居”一般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通奸”则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此难以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在内。
C项正确。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仍在该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自愿失去占有,例如出租、出借,则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项正确。一般只要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的行为都可以被解释为“侵入”。因此将“侵入”解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规范的目的就是其保护的具体法益,具体到本罪就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本题答案:A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2】
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刑法修正案(十一)》属于立法解释
C.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D.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答案解析]
A项错误。《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对刑法典内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立法解释。
B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属于立法而非立法解释。
C项正确。我国目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单行刑法只有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D项正确。我国没有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本题答案:C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B.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C.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解析]
A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引。我国刑法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
B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有必要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
C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目前,我国认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就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D项中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就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本题答案: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4】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尊重人权主义,也称为自由主义。禁止事后法便是该思想基础的体现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因此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基于此,一个行为只要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就不可能适用刑法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
D.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答案解析]
A项正确。自由主义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也即保证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禁止事后法就是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适用其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而不适用当时不存在或者不生效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例外),以保证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禁止事后法便是该思想基础的体现。
B项错误。就适用的关系和顺序而言,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并且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也即要先适用刑法然后再适用民法。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讲,便体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一个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法,但同时也可以适用刑法,并且要优先适用刑法。注意,在法律体系的等级上,民法与刑法是同等级别的法律,二者地位相同。
C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犯罪后,还必须配套规定相应的具体刑罚种类,以实现一般情况下有犯罪必有刑罚,从而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则规定犯罪的目的便不能实现,规定犯罪也就没有实质的意义。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
D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要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因此D项中,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本题答案:AC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5】
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答案解析]
A项错误。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我国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情况。A项不属于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进行属人管辖的情形。
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B项说法不准确。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无论是否是轻罪,我国均应根据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D项错误。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适用的对象是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的未决犯,不包括案件与审判均发生在旧法时的已决犯。
本题答案:ABC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在闹市区要跳楼,许多人观看,即使导致严重的交通拥堵,仍然不能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B.乙在国内教唆美国人杰克在拉斯维加斯开始赌场。由于此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在拉斯维加斯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于乙不能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C.丙从X国向Y国的汤姆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由于该危险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范围内,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中国公民)在日本与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交,虽然该行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对丁的行为仍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中A项正确。甲的跳楼行为虽然客观上吸引了很多人聚集观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导致交通拥堵,但是观看的人并非是被聚集起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众”其实也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体,只不过刑法没有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因此甲的跳楼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基本特征,不能以本罪论处。
B项正确。根据当地刑法,杰克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无罪,依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者乙在国内的教唆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便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乙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C项错误。运送毒药的飞机飞过我国领空,由于在我国国内并没有发生现实具体的危险,因此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不需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项正确。中国公民丁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交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法益,虽然该行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也应坚持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7】
2013年1月起被告人宋宇花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通过购买淘宝网店货物的方式进行交易,至2013年8月,其利用网络删帖的经营额为13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本案不能适用2013年9月的司法解释,故被告人无罪
B.对本案能够适用2013年9月的司法解释,故被告人有罪
C.对司法解释必须适用从旧原则
D.对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从轻原则
[答案解析]
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司法解释专门规定:(1)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A项说法错误,基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
B项说法正确。对被告人可以适用2013年9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C项说法错误,由于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所以不需要遵守从旧原则。
D项说法正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第(3)条,关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可以适用从轻原则,也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本题答案:B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8】
王某(11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
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
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
[答案解析]
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2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1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2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C项正确
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本题答案: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9】
狗蛋(男)由于身患精神病,一直没有结婚,但身体发育成熟,因此有生理需求。狗蛋母亲因为儿子一直打光棍而伤心不已。某晚,邻居姑娘小芳来狗蛋家借醋。狗蛋看到小芳衣着暴露,便本能地扑过去,使用暴力强奸小芳,小芳呼救。狗蛋母亲在屋外看到后,为了儿子能够“沾沾女人身体”,便不予制止。狗蛋强奸了小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狗蛋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其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B.狗蛋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C.母亲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D.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答案解析]
有意见认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狗蛋没有责任能力,故不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只有狗蛋母亲一个人涉嫌犯罪。对狗蛋母亲可以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论处。然而,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被利用者具有支配力,如指使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而本案事实是,狗蛋自己在实施强奸,其母亲仅仅实施了望风行为,即其母亲并没有指使狗蛋实施强奸,故不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在客观上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违法阶层,狗蛋与其母亲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母亲是片面的帮助犯,狗蛋是实行犯,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责任阶层,由于狗蛋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无法谴责狗蛋,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狗蛋母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其谴责,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本题答案:B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0】
田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时,用棍棒殴打李某。李某被迫反击,将田某打倒在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田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田某不负刑事责任
C.李某构成紧急避险
D.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田某虽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但其是在病情发作时,实施的用棍棒殴打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田某在为法益侵害行为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田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犯罪构成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负刑事责任。
C项错误,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本题中,间歇性精神病人田某病情发作时对李某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棍棒殴打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李某被迫反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田某本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构成正当防卫。
本题答案:B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1】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答案解析]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打击报复证人罪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属于一般犯罪主体。因此,该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因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该罪主体,可以构成该罪。
本题答案:BC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2】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
C.我国刑法典中既存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也存在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但不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需要有分则的特别规定。例如,第396条第1款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项正确。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项错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因此,我国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D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但涉嫌犯罪的单位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单位在法律上便不存在了,也就不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因此,此时对犯罪单位就不再追究而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A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3】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是长达贸易公司老板,以该公司名义走私,违法所得归王某所有,构成单位犯罪
B.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是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
C.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规定
D.单位犯罪是单位成员的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
A项错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是需要有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有:(1)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2)单位主要领导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A项中,王某虽然冒用公司名义走私,但该行为的依据并非由长达贸易公司的决策机构形成。并且,王某的行为也并非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后的行为,而是为其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走私违法所得归王某个人所得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因缺少单位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不属于单位犯罪,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犯罪。
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第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因此,具备(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两项条件的,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也是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
C项正确。《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D项错误。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本身,属于一个单独的犯罪主体,不同于单位的各个成员组成的整体构成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单位各个成员作为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作为自然人的成员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犯罪有别于单位成员的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B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4】
王某是金鼎公司的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董事会上提议,为了开展某项业务,需要向规划局局长李某行贿。由于该业务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该提议遭到反对。王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款项50万元挪出来,向李某声称自己受公司委派,送给李某50万元。李某答应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一个月后,王某向公司归还了50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金鼎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B.王某构成行贿罪
C.王某构成贪污罪
D.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解析]
A项错误。单位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王某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未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故该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
B项正确。王某个人构成行贿罪。应注意的是,虽然王某不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是,自然人犯罪并不要求必须为自然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或某个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李某构成受贿罪。
C项错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也即想不想归还公款。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D项正确。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实施行贿罪),即使三个月内归还,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题答案:B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5】
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
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解析]
首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
本题答案:B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6】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后昏迷。方某负有救助义务
B.李某开车不慎撞伤吴某,拦下出租车送吴某去医院,但途中借故逃离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对吴某有救助义务
C.不作为犯只能由故意构成
D.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
[答案解析]
A项正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上黑夜停车,驾驶人应当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致使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导致李某自己昏迷。此时,方某未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的不作为就属于对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这种法益创设了危险的先行行为,方某也就因自己的先行行为给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创设了危险而产生了法定的对李某昏迷进行救助的义务。
B项正确。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便是行为人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它是指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B项中吴某虽是被李某撞伤,但被李某送上出租车并在李某中途借故逃离出租车后,吴某的法益受侵犯状态便持续发生在出租车这个特定的领域内,出租车司机基于对出租车这个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并对发生在出租车内的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便对吴某负有救助义务。
C项错误。不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罪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例如,动物园饲养藏獒的工作人员,因忘记锁门致使藏獒冲出兽笼咬死游客。因此,不作为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D项正确。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犯罪。若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某一共犯人或者全体共犯人的不作为行为满足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时,根据各行为人分工的不同,就会出现不作为犯构成帮助犯的情形。因此,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B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7】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于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所以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实际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B.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随后发现,但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乙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在押罪犯因为表现好获准探亲回家,但无故长期滞留不归,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
[答案解析]
A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中,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的犯罪。即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是默认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因此,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仍是对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科处刑罚的情形之一,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项正确。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致使朋友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和剥夺,即乙的过失反锁的先行行为给朋友的人身权利这种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那么,乙在随后发现时便有了消除危险的义务。但乙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就属于负有法定的释放(作为)义务,也具备履行释放(作为)义务的能力,履行了释放(作为)义务就不会造成朋友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结果,但却没有履行该义务,且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限制和剥夺朋友的人身自由的程度具有等价性。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乙的不作为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朋友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项正确。获准探亲回家的罪犯具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C项中在押罪犯获准探亲回家后,无故长期滞留不归的行为,便属于负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也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履行了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就会避免出现社会管理秩序这种法益受侵害的结果,但却没有履行返回义务,且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逃脱监狱监管的程度具有等价性。也即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项正确。共同正犯,又称共同实行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即两个不作为犯共同实行犯罪。例如,对年老多病的老父亲,子女两人负有赡养义务却均拒绝赡养,致使老父亲流浪街头。子女两人就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
本题答案:BCD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8】
王某夜晚入室盗窃李某家,翻墙跳入,由于不慎导致右腿骨折,疼痛难忍,不能行走,实在没有办法,便喊醒李某,请求施救。李某先是生气,后是嘲笑,就是不救,然后回屋睡觉,第二天王某哥哥前来施救。由于救助时间太晚,导致重伤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基于特定关系而产生作为义务
B.李某基于特定领域而产生作为义务
C.李某没有作为义务
D.李某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A、B、C项:虽然李某家是李某的特定领域,李某对王某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只有李某能够救助,但是,由于王某是入室盗窃者,前来侵害李某,属于不法侵害者。法律不能要求被侵害人对侵害者实施救助,故李某没有救助义务。
D项:注意:这里的情形与正当防卫中的情形有所不同。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有无救助义务,该问题的讨论前提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制造了危险。本案中李某没有实施防卫行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制造危险。王某的身体受伤完全是自己导致的。
本题答案: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1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开车不慎撞伤赵某,赵某倒在马路中央,甲逃逸。李某路过,将赵某从马路中央移至马路边上,然后离去,赵某死亡。甲、李某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的妻子因盗窃被派出所抓去。妻子告知乙:给我弄瓶农药,我要喝点,吓唬警察。乙照办,但妻子喝药死亡。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丙的妻子在家殴打小孩,邻居前来阻止,丙慑于妻子的威严关上房门,防止邻居强行解救。妻子将孩子殴打致死。丙成立作为的帮助犯
D.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均属于不作为犯罪
【答案及解析】
本题中A项错误。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甲开车撞伤赵某的行为对其法益创设了危险,具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但李某将赵某移至路边的行为降低了赵某可能遭遇的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B项错误。妻子喝药死亡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且自己是实行行为人,因此由妻子自己负责,帮助者乙无责任。但如果乙帮助妻子自杀,则需要承担责任,选项中妻子欲吓唬警察,而不是意图自杀。
C项正确。妻子殴打孩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丈夫阻碍邻居解救的行为,属于积极地促进危险,构成作为的帮助犯。
D项错误。三个罪名均属于作为犯罪,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刑法没有为其设立义务性规范。
本题答案:C
答案【狗蛋每日一题20】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嫌弃自己的孩子是兔唇,于是将自己八个月大的婴儿放在市区公园的一处长椅上,然后离开。由于天气寒冷,待路人发现婴儿并送到医院后,婴儿已经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甲在砍伐自留地树木,结果树木倒下正好砸中乙的头部。甲因为惊慌,没有救助乙,而是逃离现场。后来,乙被同村村民送到医院,最终不治身亡。后来查明,即使乙被砸后立刻对其进行救助,也不能挽救乙的生命。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甲饲养的狗正在撕咬乙,甲虽然看到了这一幕,但认为自己没有制止的义务,于是放任狗将乙咬成重伤。由于成立不作为犯需要主观要件,而甲没有认识到作为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收留了正在找寻住处的乙,允许其和自己一同住在家中,并收取了两天的住宿费。一日,甲邀请了好友丙来住处,晚饭时,乙丙产生言语冲突,丙拿起桌上的摆件殴打乙,乙因不胜酒力无力还击。甲在一旁观看,并未制止丙的殴打行为,放任丙将乙打成重伤。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作为义务、避免可能性、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
【解析】A项,甲负有抚养照护孩子的义务却未履行,成立不作为犯。但是,将孩子遗弃在公园长椅上通常不会使孩子陷于死亡危险中,根据等价性,该行为并不能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相同评价,甲构成遗弃罪。
B项,刑法给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甲的砍树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甲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虽然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作为义务时,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行为人的狡辩无效。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就会认识到有救助义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D项,基于特定领域可以产生保护义务。甲收留乙居住在自己家中,甲对自己的住所有管理职责,且丙系甲的好友,甲对于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因此对丙殴打乙的行为有阻止义务。甲未履行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
本题答案:BD